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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金与方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方洪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张金,男,汉族,加格达奇区铁路退休职工,现住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告方洪岩,女,汉族,阿里河林业退休职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诉被告方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金负担。审判员  李伟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