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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媛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493号原告:周媛,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徐炜,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责人:徐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翔,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川,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媛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未宣判前,原告周媛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媛负担。审判员  陈一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杨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