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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明慧与张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慧,张大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566号原告:张明慧,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李广阔,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大山,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慧与被告张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