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王某,务工。被告陈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董金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袁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