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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丰曹秋娥申请执行张艳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丰,曹秋娥,张艳宾,王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赵丰,男,生于1967年3月12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张家庄村人。申请执行人曹秋娥,女,生于1967年8月24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水头村人=。被执行人张艳宾,小名宾宾,男,生于1984年4月15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夏庄村人。被执行人王魁文,又名王宏,男,生于1969年1月21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水头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1)灵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从被执行人张艳宾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中给其留1000元的生活费外,剩余部分全部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建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