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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沙自成诉被告花马屯村委追偿权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自成,郯城县李庄镇花马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277号原告:沙自成,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郯城县李庄镇花马屯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沙自成诉被告郯城县李庄镇花马屯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沙自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自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沙自成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影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