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程启容、杨昌刚等申请执行杨昌书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启容,杨昌刚,杨昌珍,杨昌霞,杨凤,杨会,杨昌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程启容,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申请执行人杨昌刚,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申请执行人杨昌珍,女,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申请执行人杨昌霞,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申请执行人杨凤,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申请执行人杨会,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被执行人杨昌书,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程启容、杨昌刚等申请执行杨昌书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66028.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计算),并缴纳申请费2390.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犯罪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  兴  发审 判 员 王  光  元助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