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趣味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重庆市趣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510号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新城区聚贤大道31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0826-8。法定代表人潘传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晓明,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趣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群益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57214250-6。法定代表人邱仙辉,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趣味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对本次纠纷进行了和解,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00元,减半收取7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红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