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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执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镇江威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镇江亚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威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镇江亚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1279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威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纬三路。法定代表人高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仁华,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亚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纬三路26号。法定代表人沐小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镇江亚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镇江亚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4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万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