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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与杨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杨占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74号原告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黄仕栋,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德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佘晓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占林,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邮寄《撤回诉讼申请书》,以被告已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冬萌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