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国斌与被执行人孙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斌,孙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牛国斌,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农民。被执行人孙冰峰,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农民。申请执行人牛国斌与被执行人孙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万河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冰峰在运城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有晋MV0x**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冰峰名下车牌号为晋MVx**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孙冰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牛国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茂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