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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汪某与杨某乙、杨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汪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125号原告杨某甲。原告汪某(原告杨某甲之妻)。被告杨某乙。委托代理人罗永芳。被告杨某丙。被告杨某丁。被告杨某戊。委托代理人金春燕。原告杨某甲、汪某诉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和被告杨某丁、被告杨某乙委托代理人罗永芳、被告杨某戊委托代理人金春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汪某诉称,原告共育有4位子女,近年来,年岁已逾古稀,身体羸弱,难抗疾病困扰,每天仅吃药就需要花费40元,没有任何收入,居住在农贸市场极其简陋的出租房内度日。被告一、二、四均对原告的疾苦不管不问,更不尽赡养义务,被告三看不下去,赡养原告三年多,但是被告三毕竟已经嫁人,也有自己的公婆需要孝敬、服侍。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每月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被告杨某乙辩称,我没有能力支付一个月500元的赡养费,我们4个被告可以轮流解决两原告的吃和住,我和妻子两个人都是××人,一直吃低保,一直到今年大孩子工作才拿掉低保,杨某乙现在干保安,每个月1500多元,家里还有一个孩子现在还在读初中。被告杨某丙未到庭答辩。被告杨某丁辩称,我没有意见,我愿意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每个月给付赡养费500元。被告杨海深辩称,我也没有能力承担每个月500元的赡养费,因为我每月工资1114.50元,妻子没有工作,还有2个孩子要上学。我同意被告杨某乙的意见,两原告到四被告家轮流吃住。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共生育本案的四被告,两原告无退休工资,每人每月享受75元的医保,原告杨某甲患有××综合症;两原告在老家有住房,在连云港市无住房,现单独在外租房居住,每月租金300元。被告杨某乙夫妻均患有肢体××,杨某乙现在华东国际时尚物料城开发(连云港)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实发工资1593元,被告杨某乙出资替两原告购买了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被告杨某戊每月实发工资1114.50元,尚有2个孩子上学;被告杨某丁自己经营烟酒店;被告杨某丙在青岛市自来水公司工作。两原告认为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戊未尽赡养义务,因而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杨某乙和杨某戊主张因为家庭困难,要求两原告不要在外居住、轮流至四被告家吃住,以降低四被告的负担,但是两原告坚决要求单独在外租房居住由四被告支付租房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病历以及医药费发票、租房协议、被告杨某乙向本院提供的××证、范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范庄居委会劳动保障事务站出具的证明、工资收入证明、被告杨某戊向本院出具的工资发放短信记录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民族具有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子女是法定的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四被告是两原告的赡养人,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两原告的义务。关于四被告应当给付两原告的赡养费数额,本院综合考虑两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四被告不同的家庭收入状况、履行能力,酌定被告杨某丁和杨某丙每人每月给付两原告赡养费500元;被告杨某乙、杨某戊每人每月给付两原告350元。若两原告住院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四被告应另行支付医疗费、履行赡养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每月十日前给付原告杨某甲、汪某赡养费350元;被告杨某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每月十日前给付原告杨某甲、汪某赡养费500元;被告杨某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每月十日前给付原告杨某甲、汪某赡养费500元;被告杨某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每月十日前给付原告杨某甲、汪某赡养费3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各承担12.50元(因原告已经预交,四被告将各自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十条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四十五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抚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提哦阿姐,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于执行。《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八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老年人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医院,请人代为照料或者托送养老机构,并及时支付所需的费用。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医院,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得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