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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承德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万荣商贸有限公司与武俊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万荣商贸有限公司,武俊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承德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金阳。原告承德万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相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万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俊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万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俊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万荣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万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俊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佟秀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