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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林、范宏英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林,范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06号申请人:王林。申请人:范宏英。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申请人王林、范宏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林、范宏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林赔偿范宏英: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自行车维修费、误工费等损害赔偿合计1200元,已于2015年8月17日履行完毕;二、王林、范宏英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