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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玉福与曹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福,曹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3号原告王玉福,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叶县。被告曹恒,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王玉福与被告曹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玉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福负担。审判员  梁中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培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