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荣与刘树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刘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215号原告王荣。被告刘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与被告刘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