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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谢小艺与北京中侨世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艺,陈霖,北京中侨世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谢小艺,女,1971年9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被执行人陈霖,女,1975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北京中侨世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敬胜。谢小艺与陈霖、北京中侨世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小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霖、北京中侨世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455000元、利息242259元、相应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10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网上曝光和网上追查的限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限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徐执字第11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耿小夏审 判 员  陆 峰代理审判员  沈怡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敏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