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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海远鑫宝来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立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远鑫宝来物流有限公司,杨立民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750号原告:青岛海远鑫宝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蕾,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效国,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民,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远鑫宝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立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远鑫宝来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立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远鑫宝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立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海远鑫宝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