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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志丹县人民医院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刚,志丹县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胡志刚,男,汉族。被告志丹县人民医院,住所志丹县二道街。法定代表人乔建础,系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刚诉被告志丹县人民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交纳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