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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和成发大酒店筹建处与中方县人民政府、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和成发大酒店筹建处,中方县人民政府,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中行初字第44号原告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和成发大酒店筹建处,住所地中方县供销社大楼一楼。负责人黄志坤,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永洪,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组织机构代码67559554-0。法定代表人姜耀文,县长。被告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杜鹃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振洋,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和成发大酒店筹建处诉被告中方县人民政府、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本院告知原告应向中方县人民法院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和成发大酒店筹建处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和成发大酒店筹建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和成发大酒店筹建处负担。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何志良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