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雄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424号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海。委托代理人:吴明华。被告:陈雄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雄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雄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雄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章幼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