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赵香琳与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赵香琳。委托代理人胡豪杰,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柯佳。委托代理人徐展未。原告赵香琳与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租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蓉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香琳的委托代理人胡豪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吉租赁、被告平安保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香琳诉称:2014年10月24日15点50分,被告安吉租赁的员工徐宗余驾驶牌号为沪DYXX**的小型轿车在黄浦区自忠路重庆南路路口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黄浦交警支队认定徐宗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医疗费人民币311.50元、营养费67元、交通费38元、律师费3,0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平安保险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则由被告安吉租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安吉租赁未作答辩。被告平安保险书面答辩称:愿意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提出的营养费、交通费的赔偿数额无异议;医疗费在医保范围内赔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15点50分,被告安吉租赁的驾驶员徐宗余驾驶牌号为沪DYXX**小型轿车在本市自忠路重庆南路路口将骑自行车的原告撞倒致伤。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徐宗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香琳无责任。为此,原告就诊花费医疗费311.50元。另查明:肇事的沪DYXX**小型轿车为被告安吉租赁所有,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止。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以上事实,由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病历卡、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被告安吉租赁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平安保险理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不足部分则由被告安吉租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律师费本院依法酌定为2,000元。被告安吉租赁、被告平安保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香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16.50元。二、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香琳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