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志前诉曹全林、武丽丽、李晓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前,曹全林,武丽丽,李晓刚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52号原告王志前,男,汉族。被告曹全林,男,汉族,静乐县段家寨乡念上村人。被告武丽丽,女,汉族,。被告李晓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前诉被告曹全林、武丽丽、李晓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我院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巩昊丽书 记 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