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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志前诉曹全林、武丽丽、李晓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前,曹全林,武丽丽,李晓刚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52号原告王志前,男,汉族。被告曹全林,男,汉族,静乐县段家寨乡念上村人。被告武丽丽,女,汉族,。被告李晓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前诉被告曹全林、武丽丽、李晓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我院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巩昊丽书 记 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