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秦桂芬与杨子平、故城县众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芬,杨子平,故城县众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559-2号原告:秦桂芬。被告:杨子平。被告:故城县众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秦桂芬与被告杨子平、故城县众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155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冀T×××××学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告秦桂芬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学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单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