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某与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青岛应天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应天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宋兆军,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34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驻所地:嘉祥经济开发区嘉诚路西瑞祥路南。法定代表人:张谷旭。被执行人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嘉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兆军。被执行人青岛应天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1号楼803户。法定代表人:宋兆军。被执行人青岛保税区应天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驻所地:青岛保税区上海路前盛1号仓储办公楼5275号。法定代表人:宋兆军。被执行人宋兆军,男,汉族,1949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021949********,住青岛市南区瞿塘峡路**号*****号。被执���人宋某,身份证号“370102197701162920,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号*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4)第497号裁定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34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嘉祥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济仲裁字(2014)第497号裁定书的执行,(2015)济执字第342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