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梁法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梁平县金柱水泥厂与赵兴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金柱水泥厂,赵兴云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梁平县金柱水泥厂,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七星镇金柱村9组,组织机构代码20820185-6。法定代表人邱圣奠,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兴勇、常仕武,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兴云,男,生于1969年11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金柱水泥厂诉被告赵兴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金柱水泥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兴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金柱水泥厂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金柱水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00元,减半收取10950.00元,由原告梁平县金柱水泥厂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兵人民陪审员  吕清秋人民陪审员  周继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