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岳西缸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爱群。被执行人: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永志。被执行人:安徽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华。被执行人:安徽省岳西缸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安徽省岳西缸套有限公司、安徽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长期停业,法定代表人汪永志去向不明,其公司财产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鑫发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岳西缸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二被执行人暂缓履行,期限二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在两年内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方诗苗审 判 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