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信斌与郑华、鄢祝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77号原告郑信斌,男,汉族,1958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代理人林耕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华,男,汉族,1960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鄢祝琴,女,汉族,1960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郑信斌诉被告郑华、鄢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等值于82845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等值于82845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坐落于连江县琯头镇开放路东川(富贵楼)*#*单元(产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号,产权人谢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荔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梦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