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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郭某甲,女,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振兴街办××村人。被告曹某乙,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振兴街办××村人。原告郭某甲诉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某甲以与被告曹某乙和好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