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蔡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马某,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未给被告马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有关法律文书之前,原告蔡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兰审 判 员 朱微微人民陪审员 付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