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时影与被告马东拉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时影,马东拉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李时影,男,1950年6月4日生,汉族。被告马东拉黑,男,1984年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时影与被告马东拉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时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时影承担。审判员 陈居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宗元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