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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时影与被告马东拉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时影,马东拉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李时影,男,1950年6月4日生,汉族。被告马东拉黑,男,1984年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时影与被告马东拉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时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时影承担。审判员  陈居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宗元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