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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贝玉栋与被申请人贝士柏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贝玉栋,贝士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贝玉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贝士柏。再审申请人贝玉栋因与被申请人贝士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贝玉栋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时效判决、违反司法公正原则。被申请人贝士柏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有原审原告贝士柏提供的相关证据、司法鉴定报告、原审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贝玉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贝玉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跃刚审判员  张晓晨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笑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