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芦惠红与梁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惠红,梁军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224号原告:芦惠红。被告:梁军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惠红与被告梁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惠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姜海波代理审判员 卢碧蓉人民陪审员 梅大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史夏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