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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芦惠红与梁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惠红,梁军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224号原告:芦惠红。被告:梁军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惠红与被告梁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惠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姜海波代理审判员  卢碧蓉人民陪审员  梅大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史夏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