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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与安徽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安徽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林祥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会,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岩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7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太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