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靳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靳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余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