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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吕丽萍与宿州市两岸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州市两岸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吕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1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两岸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刁发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丽萍,女,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两淮城市广场A区。委托代理人:周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宿州市两岸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昊彧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顺、代理审判员张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宿州市两岸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吕丽萍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系自身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宿州市两岸商务酒店有限公���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吕丽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吕丽萍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宿州市两岸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昊彧审 判 员  欧阳顺代理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