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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瓮执恢字第44号、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洪贵申请执行徐俊波、蒲世云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恢字第44号、45号申请执行人杨洪贵,男,汉族,1963年3月2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松坪乡。委托代理人黄远菊,女,汉族,1965年10月有29日生,系杨洪贵之妻。被执行人徐俊波,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松坪乡。被执行人邓会学,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松坪乡。被执行人蒲世云,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猴场镇。被执行人陈小盆,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松坪乡。杨洪贵诉徐俊波、蒲世云、邓会学、陈小盆健康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和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黔南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2014)瓮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人杨洪贵病重,生活极端困难,根据其申请,本院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司法救助,已获得司法救助款3万元,现仍有3.917423万元案件款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南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2014)瓮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华彬审 判 员  郑 橙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