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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泽凯与詹承军、刘深仪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凯,詹承军,刘深仪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959-1号原告:黄泽凯,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黄书华,是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洁燕,女,汉族,1992年7月1日出生,居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詹承军,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刘深仪,男,汉族,1946年7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泽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黄泽凯在缴费期限界满后补缴的诉讼费用58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黄泽凯。审 判 长  叶水凤代理审判员  黎秀萍代理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