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丽与李继刚、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丽,李继刚,王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上诉人刘丽与被上诉人李继刚、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英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时钰、代理审判员宋喆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经侦支队于2015年1月16日向原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写明“你院正在办理的李继刚起诉王正拖欠借款一案,其前妻赵莉已于2014年8月18日来我局报案并提供了以其前夫李继刚的名义转给王正30万元的转款凭证及王正涉嫌犯罪的全部犯罪事实,故我局认为你院办理的李继刚诉王正拖欠借款一案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内,我局认为在审理王正欠款案件时,查明借款的事实情况,属于我局办理的经侦案件范围内的应移送我局。以上情况属实特此声明”。本案李继刚依据其给王正转款凭证主张其与王正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王正否认其与李继刚借钱,称是向赵莉借钱,赵莉作为李继刚证人出庭也表明了王正向其借款,同时赵莉作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正诈骗其款项中包括本案30万元转款,原审法院以王正自认该笔借款与其经济犯罪没有关系,且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亦不符合集资诈骗的要素为由认定李继刚与王正达成借款合意而判令王正向李继刚偿还借款不适当,故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应首先对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及李继刚与王正是否达成借款合意做出查明及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上诉人。审 判 长 王英玉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