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史倩倩申请执行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震,王明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380号被执行人原震,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明皓,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120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没收被执人原震个人全部财产。二、没收被执行人王明皓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三、继续追缴被执行人原震、王明皓的贪污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被执行人原震、王明皓对共同贪污部分承担连带退缴责任。四、继续追缴被执行人原震、王明皓的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原震、王明皓对共同受贿部分承担连带退缴责任。五、在案扣押的物品部分变价后连同在案扣押的钱款人民币五百一十七万元并入追缴项执行。主执行官叶孝军执行员 苏建永执行员 王文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高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