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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文传友与被上诉人祝学春、罗满丙、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传友,祝学春,罗满丙,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传友,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谢泽松,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学春,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马洪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增康,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固始县,系上诉人祝学春亲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满丙,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XX光广场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锋,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乃菊,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文传友因与被上诉人祝学春、罗满丙、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传友的委托代理人谢泽松,被上诉人祝学春的委托代理人马洪海、吴增康,被上诉人罗满丙,被上诉人信合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乃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