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翔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陈从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5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翔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从林,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416,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珠斗法执字第1150号查封了陈从林名下的粤C×××××号汽车,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从林名下的粤C×××××号汽车的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祖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