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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825、1827-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郝肇伟与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182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标,简绍强,郝肇伟,林伟铭,苏志坚,董耀森,黎兴就,苏志彬,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825、1827-1833号原告(1825):梁荣标,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原告(1827):简绍强,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原告(1828):郝肇伟,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原告(1829):林伟铭,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1830):苏志坚,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原告(1831):董耀森,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原告(1832):黎兴就,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原告(1833):苏志彬,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丽国,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825、1827—1833):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美东街28号303房。法定代表人:简铭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子俊、陈果,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荣标、简绍强、郝肇伟、林伟铭、苏志坚、董耀森、黎兴就、苏志彬诉被告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八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八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荣标、简绍强、郝肇伟、林伟铭、苏志坚、董耀森、黎兴就、苏志彬撤回起诉。八案受理费共80元,由原告梁荣标、简绍强、郝肇伟、林伟铭、苏志坚、董耀森、黎兴就、苏志彬各负担10元。审 判 长 李 吉 思人民陪审员 杨  蕴人民陪审员 江 秋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