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党允与闫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允,闫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党允,农民。被告:闫伟,农民。原告党允与被告闫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党允于2015年8月1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党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党允负担。审判员  杨守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义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