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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崇文与朱昌槿、吴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张崇文,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现住永安市。被告朱昌槿,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吴文彬,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文与被告朱昌槿、吴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祖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吴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