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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非执裁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与高志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非执裁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地址廊坊市广阳道39号。被申请执行人高志伸。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收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缺少当事人身份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王俊英审判员  方振勇审判员  吴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