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前猛与孙长命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猛,孙长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王前猛,男。被告孙长命,男。原告王前猛诉被告孙长命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于2015年7月29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王前猛无故未到庭,也未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王前猛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南 琥代理审判员 冯富强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