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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伍巨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人:民三庭二〇一五年××月××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02号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钟怡威,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远灵,该公司职员。被告:伍巨浣,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211。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巨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肖旦二○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覃燕飞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