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罪犯李启军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启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50号罪犯李启军,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开法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启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12742.7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李启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启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款未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启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