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武国华与胡彦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国华,胡彦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武国华,住巴彦县被执行人胡彦和,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武国华申请执行胡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胡彦和于2015年8月30日全部履行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1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